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贵州省农业厅关于《贵州省天然水域捕捞作业最小网目尺寸及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及赫章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明知是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在赫章县铺处乡辅处村罗戈组大河里(小地名白坡湾)捕鱼,到2019年6月5日凌晨6时许被当场查获,现场扣押刘某某用来网鱼的渔网三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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