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0时41分,刘某甲驾驶皖****号小型汽车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附近路段时,被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刘某甲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1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8.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20年9月30日,刘某甲经电话通知到岳西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刘某丙、胡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1414号鉴定意见书;
5. 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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