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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乡**村**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由赫章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赫章县**乡**村**街组自己家中与刘某乙、辛某某等人吃饭饮酒。当日22时许,刘某甲接到刘某丙电话称其与家人乘车到毕威高速阿维寨收费站时被交警查获超员,让刘某甲驾车去收费站将其女儿接回刘某甲家中。刘某甲便从家中驾驶云DM****号宝马轿车搭乘辛某某、刘某乙到毕威高速阿维寨收费站接刘某丙之女,到达阿维寨收费站时被在此执勤的毕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刘某甲呼气检测,酒精检测值为138mg/100ml;随后,民警将刘某甲带到赫章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辛某某、刘某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作犯罪情节轻微酌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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