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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赌博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绰号刘某乙),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赤水市**路**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1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自己位于贵州省赤水市**路**号**号出租屋内,组织张某某、黄某某、庞某某等人使用扑克牌,以“劈板板”、“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刘某甲每局从中抽头人民币10元至20元不等。刘某甲在组织人员赌博期间,非法抽头获利一万余元。

2019年11月12日,刘某甲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桌子、板凳等;2.书证: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病历资料、接收证据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黄某某、庞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归案后,积极主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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