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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努某某盗窃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努力曼·买合木提)(公开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努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91********,维吾尔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住市天山区**小区**室。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依法采取监视居住,同年12月17日因期限届满解除监视居住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1时许,努某某在**商场负一楼按存储键弹开1号储物柜门,其将放在1号储物柜的黄色斜挎包盗走,在**楼**餐厅盗取包内2000元现金后,将包扔到负一楼电梯口垃圾桶旁。

现已退赔被害人,并与被害人古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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