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匡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村**街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4日08时许,被不起诉人匡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邵阳市双清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县道口地段时,将在该地段通行的被害人杜某某撞倒,致杜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匡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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