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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镇**路**号,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号**小区**。2021年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2日晚上6点多,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和孙某某等6人一起在黄州区商城“某某鱼府”餐馆里吃晚饭,期间华某某喝了两杯“一担粮”牌白酒(约4两)。吃完饭后,华某某驾驶着“鄂A1****”号东风标致牌小车送孙某某等2人回家,途径涵晖路时遇到交警查酒驾。交警对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测试结果为:140.5mg/100m1、106.9mg/100ml,随后交警对华某某进行了抽血取样,后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99.07mg/100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由于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作出了积极贡献,被黄冈市**部等部门颁发志愿者纪念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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