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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359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委**村**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7时许,被害人颜某某因电动车发生故障,将电动车停放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路与**路交界处附近。因其急于送货,便搭乘被不起诉人卓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前往*****送货。11时许,卓某某发现颜某某的电动车还停放在原地,遂产生盗窃念头。卓某某以“别人的电动车故障,不要了”为由联系证人陈某某驾驶三轮车拉走颜某某的红色台铃牌电动车,并停放在广东省深圳市**街道**村附近的停车场。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4094元。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认盗窃事实。案发后涉案财物被缴回,并发还至被害人颜某某。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出具谅解协议。

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26日扣押卓某某持有的涉案电动车一辆,已于2020年6月1日发还至被害人颜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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