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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1〕43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男,197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江苏省丰县人户籍地江苏省丰县******号,住宿州市埇桥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0时54分,被不起诉人卜某某酒后驾驶苏******小型轿车,行驶至宿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至**路路段,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9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于2020年11月2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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