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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单位:东阳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2********,公司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镇**村,法定代表人卢某甲,手机号码138********。

诉讼代理人:卢某乙,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7********,住浙江省东阳市**路**号**单元**室,手机号码182********。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男,1963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社区,工作单位东阳**有限公司。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凯,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被不起诉单位东阳市**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12月8日,被不起诉单位东阳市**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系公司的法人代表,并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2017年12月份至2019年7月,被不起诉单位东阳市**有限公司拖欠何某某、俞某某等14名公司工作人员工资共计人民币435909元。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7月23日出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不起诉单位东阳市**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工资。经查,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30日,被不起诉单位东阳市**有限公司货款收入达人民币20多万元,被不起诉人卢某甲以维持公司经营为由,拒不支付该14名员工工资,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2019年9月6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上缴人民币20万元,由歌山镇政府按比例发还给各欠薪员工;2020年4月3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向欠薪员工支付剩余欠薪,至此所有欠薪均支付完毕,各员工对被不起诉人卢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单位东阳市**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卢某甲、被不起诉单位东阳市某某有限公司系初犯,有坦白、付清欠薪、取得被害人谅解、认某某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东阳**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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