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彝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90********,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号**组,现住昭通市昭阳区**街**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经我院审查以无逮捕必要性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5日晚23时许,某某与卢某某二人在昭阳区**镇**村街上参加朋友的婚礼,期间,二人提起孟某某于2016年在**镇**村民委员会**村“**KTV”打孔某某的事情,便前往**镇**村公所找孟某某谈此事,在此期间,双方发生口角,随后发生抓打,致使孟某某肋骨骨折受伤。经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与被害人和孟某某谅解等情节,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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