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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9262001********,汉族,中专在校,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住**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2月8日被铜鼓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今年以来全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一时间口罩成了急需品。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互联网上发现卖口罩很赚钱,加上其染有赌博恶习且输了钱,卢某某遂萌生了在互联网上以卖口罩为由诈骗他人钱财的想法。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使用自己号码为************的QQ,在搜索栏中搜“口罩”两个关键字后,检索出口罩售卖及代理的QQ群十几个,在加入其中几个QQ群后,卢某某为了骗取受害人的信任,使用自己先前在网上下载和保存的各种类型口罩以及口罩加工生产厂的照片,还有工厂生产口罩的许可证照片发到群内,并在群内发布广告,称自己有口罩售卖。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利用QQ群、微信群进行售卖口罩诈骗,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30日晚,受害人宋**在该群内看到卢某某发的信息后主动联系上卢某某,并添加了卢某某账号为L157********的微信,双方谈好口罩价钱为1.8元一个,宋**要了500个,2020年1月31日宋**先后将300元定金和600元购买口罩的钱款共900元通过微信转给卢某某,卢某某收到钱后将宋**微信拉黑,且将对方QQ和微信聊天记录删除。

2.2020年1月31日中午,卢某某在手机上使用自己L157********的微信号添加了受害人单**的微信,且询问单**是否需要口罩,单**答应,于是双方在微信上商量好口罩单个价格和需要的数量,单**通过微信转了380元给卢某某,因多出20元,卢某某退回单**20元,事后卢某某谎称厂家需要300个口罩才会发货,单**遂再次转了180元一共540元给卢某某,卢某某收到钱后将单**微信拉黑,且将与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删除。

3.2020年2月2日18时许,受害人李**在一QQ群内看见卢某某发出的口罩售卖信息,于是添加了卢某某的账号为19********的QQ并称自己需要1000个口罩,双方谈好口罩价钱为1.8元一个,卢某某谎称口罩可以自提并将自己微信二维码通过QQ发给李**,李**先后转了1800元口罩款作为定金,卢某某收到钱后将李**QQ拉黑,并将与对方的QQ聊天信息删除。

4.2020年2月2日,受害人庄伟钳**在QQ上看见卢某某发的口罩售卖信息,随后添加了卢某某的QQ,双方商谈口罩的单价为2元一个,庄伟钳**随即添加卢某某微信将600元定金转给卢某某,卢某某收钱后将庄伟钳**微信拉黑,并将与对方的QQ、微信聊天记录删除。因庄伟钳**的微信设置了转账24小时到账,庄伟钳**发现其QQ、微信被卢某某拉黑后立即在微信上进行了投诉,随后其被骗的600元被腾讯公司划走并返还给庄伟钳**,属诈骗未遂。

5.2020年2月2日,QQ名为“阿升”、账号为7********、微信号为“-”的受害人看见卢某某发的口罩售卖信息,随后添加了卢某某的微信,双方商谈口罩的单价为2元一个,受害人“阿升”通过微信将200元定金转给卢某某,卢某某收钱后将“阿升”微信拉黑,并将与对方的QQ、微信聊天记录删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售卖口罩的事实,在网络上骗取他人钱财34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系在校学生,且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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