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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61********,汉族,高中文化,党员,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鄂J7****号小型轿车自罗田县凤山镇往大河岸镇方向行驶,行至大河岸镇罗家咀村一组路段,与前方行人周某甲发生碰撞,致周某甲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甲系因头部、**部及左下肢等全身多处复合性损伤继发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经罗田县交警大队认定,叶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并履行了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叶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并履行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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