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97********,汉族,大学专科,务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在玉环市**街道**花园**幢**座**楼被害人叶某乙的家中玩时,趁无人注意之际,盗窃被害人叶某乙卧室现金17000元。
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至玉环市公安局玉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甲退还被害人叶某乙人民币17000元,并取得叶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退赃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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