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光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21*******,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23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湘ND****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街道**大道***酒店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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