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31965********,汉族,大学本科,湖北**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上20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超速驾驶鄂B3****小型轿车,由梅武线北往南行驶,当车行至15km大金镇刘元村与四望镇三叉口时,与推行二轮摩托车横过道路的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王某某为颅脑及全身多处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0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亲属达成谅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41万元及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21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书、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和解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4.现场照片、讯问视频光盘1张等视听资料;5.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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