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镇**村**社**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20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其甘L*****号小型“宝骏”牌普通客车,从庆阳市西峰区出发往平凉市泾川县荔堡镇家中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连固线1503KM+960M路段处(甘肃省镇原县上肖乡南李行政村西庄自然村路段)时,将前方同向步行的董某某撞倒,造成董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12月14日,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镇)公(司)鉴(法病)字[2020]55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董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多发性肋骨骨折内脏破裂功能障碍死亡。
2020年12月17日,镇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62282712020000007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董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救援,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12月16日与保险公司共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共计66万元整,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2.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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