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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78********,汉族,专科文化,赫章县**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镇**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由赫章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询问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贵F1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赫章县白果镇河口村方向往赫章县白果镇新田村岔沟组方向行驶,行至新田村村上寨组时,碰撞欲横过马路的被害人王某某,致王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吴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警处理。经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某系遭受巨大暴力损伤头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赫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吴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吴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694080元,赔偿款已全部付清。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赔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秦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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