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住新疆阿克苏市**号**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6日20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新NF****号车,沿阿克苏市**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路十字右转弯时,遇被害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在**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十字左转弯时相碰,致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4月08日死亡。经阿克苏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吴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家属73106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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