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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彭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9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小区****单元。现址:彭州市**********单元。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另处)从2019年4月开始购买名酒的包装、标签、标示等标识,通过将低端白酒灌装到高端白酒瓶内,并加贴注册商标的方式制作假冒名优白酒,吴某某在明知李某某制作假酒的情况下,多次协助李某某贴“舍得酒”、“国窖1573酒”标签,其参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达14.7288万元。

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到案后也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注册商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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