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64********,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住施秉县**镇**村**屯组,经施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H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施秉县杨柳塘镇往施秉县城方向行驶,16时06分,行驶至凯(里)施(秉)线72公里500米处时,被施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49.10mg/100ml。
同时查明,吴某某无犯罪记录,表现良好。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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