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山东省平邑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邑县,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富甘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兴隆乡望山村一队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吴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26.8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到甘南县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吴某某的血样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44.9mg/100ml。被不起诉人 吴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及我院审查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处理意见的通知》、《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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