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诉刑不诉〔2019〕8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镇**组**号,住余庆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下午19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6****号轿车,从白泥镇明星社区桥寨组到余庆县城,途经白泥镇和景湾红绿灯时被交警查获,经对吴某某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12毫克/100毫升。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何某某的供述、提取血样记录、鉴定文书、送达回证、查获经过、余某甲和余某乙的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情节轻微,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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