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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路**号**,现黄冈市武穴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0时50分许,吴某某酒后驾驶小车(牌号鄂J0****),由武穴市沿江大道行至区行至实验小学路段时,被设卡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式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0mg/100mL(BAC),由于吴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将其带到武穴市中医院抽血。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4.71mg/100ml。

案发后,吴某某在调查处置时积极配合。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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