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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黄冈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4日,13时20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鄂JH****号东风牌小型轿车行至黄州区京广线陶店大道路段被**分局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议呼气检测,其结果为100.9mg/100ml、89.6mg/100ml、92.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被依法传唤至黄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路口中队办案中心,经抽血样送黄冈市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血样中乙醇定性、定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47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犯罪记录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酒精检测委托书、违法行为人人车合一照片、户籍信息等照片;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鄂黄冈中泽鉴[2020]毒鉴字第900号;4.视听资料:吴某某被约束至酒醒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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