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现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闽AS****小型普通汽车,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八二一大街1971文创园内朝花夕拾烧烤吧出发,途经拱辰街道八二一大街1971文创园路口段公交站(福昆线89公里)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05.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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