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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绰号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号,现住红花岗区**路**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5日,经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被查获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室自己的住房内开设赌场,供赌博人余龙昌、高中华等数十人在该处赌博,吴某某共计抽头渔利一万余元。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且系视力残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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