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5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社区**村**街**号,住佛山市南海区**镇**社区**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骑电动车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楼**座**号**店门口,乘四周无人之机,盗窃了被害人潘某某的一盆尖叶木犀榄品种盆栽。后将上述赃物盆栽带回家中收藏观赏。
同年7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骑电动车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楼**座**号**店门口,采取上述作案手段,盗窃了被害人潘某某的一盆金丝红木羊蹄甲品种盆栽。后上述赃物盆栽带回家中收藏观赏。
同年7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骑电动车再次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楼**座**号**店门口,采取上述相同作案手段,盗窃了被害人潘某某的一盆黄荆品种的小树盆栽。后将上述赃物盆栽带回家中收藏观赏。
同年7月18日上午,公安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社区**村**街**号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宅门口花园起获上述被盗三盆盆栽。后经鉴定,被盗三盆盆栽进行了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42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亲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经济赔偿人民币1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作案工具进行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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