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7********,汉族,高中文化,从事拓展培训工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巷**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代玉梅,四川诺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名为“北沟教官群”的微信群内看到“Weet”(被害人钟某某的微信名)发布购买体温枪信息,由于自己经济紧张,遂产生诈骗对方的念头。2月18日上午吴某某使用“MiGente”的微信名与钟某某添加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吴某某明知自己没有体温枪,为骗取钟某某的信任,向微信好友索要体温枪视频、图片、合格证等资料并将这些资料转发给钟某某,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双方商定以每只体温枪55元的价格交易400只体温枪,发货前先支付定金,货到后支付尾款。钟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三次向吴某某转账5500元钱。吴某某在收款后,将钟某某微信和手机号码全部拉黑,并删除微信聊天记录,退出“北沟教官群”。所得赃款全部用于赌博和个人生活开支。
案发后,吴某某向被害人钟某某退赃人民币5500元,并另行赔偿人民币2000元。钟某某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吴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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