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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一分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67********,黎族,初中文化程度,**镇**村委会民政协管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小组**号,现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吊罗山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以捕鱼食用为目的,在未取得相关合法捕捞手续的情况下,伙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一起到吊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斗私桥附近河沟处用电击的方式捕鱼,共计取得3.1公斤鱼获物。2020年4月4日晚,梁某某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7月20日,吴某某被陵水车站派出所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3.1公斤石鳞鱼(死体)渔获物,及电鱼机杆、网兜1副、塑料桶1个、编织袋1个等作案工具由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陈疆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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