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2020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贵B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鸡普线从盘州市普古乡阿莎村往普古乡塘边村方向行驶,22时55分行驶至**线**处时,被盘州市公安局普古派出所交警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民警依法将周某某带至普古乡卫生院进行血液样本提取并依法送检,2019年7月13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周某某血样中定性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8.40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