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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3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巴里坤县,住哈密市伊州区**道**居**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529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25日凌晨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甘G*****号机动车行驶至伊州区新民五路137警务站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14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景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周某某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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