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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37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乡**村**号,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街道**小区**幢**号。2016年5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柯城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衢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变更为刑事拘留。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号牌为浙H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衢州市柯城区荷五路786号门口路段处时,被执警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案发后,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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