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1********,中共党员,汉族,大专文化,武穴市**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白色阳光牌踏板二轮摩托车,由永宁大道西向东方向行驶至武师附小路段时,被设卡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式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由于周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将其带到武穴市中医院抽血。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为104.79mg/100ml。
案发后,周某某在调查处置时积极配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 检查笔录;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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