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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闽BM****小型轿车从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港利村往荔城区黄石镇清后村方向行驶,途经黄石镇木兰溪桥下路段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2.8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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