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生于1960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60********,汉族,文盲,无业,住绵阳市游仙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1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日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的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本案被害单位)分店超市内,先后40余次盗窃开心果、巧克力、牛肉干等商品。2019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再次在该超市盗窃开心果一袋、袜子一包,逃离现场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挡获。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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