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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6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56********,汉族,文盲,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罗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罗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前,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为罗田县**镇**村*组“和尚过坳”处的一棵马尾松,挡在去世的哥哥坟墓前影响风水。2020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用油锯将该棵马尾松砍伐。经鉴定,罗田县公安局送检树木的树种为马尾松,树龄在130-136年之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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