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炉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呷某某,男性,藏族,小学文化,牧民,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95********,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住炉霍县****乡*村。2019年6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到炉霍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炉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因炉霍县人民检察院作不批准逮捕决定,被炉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15时许,因上午其哥哥白某某在卡娘打架,其与父亲去协商谈判时和曲某某发生斗殴,呷某某用其随身携带的藏刀砍了曲某某的左臀部。经鉴定:曲某某2019年6月2日所受损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1、经鉴定造成的伤害为轻伤二级,属情节轻微。2、犯罪嫌疑人呷某某属投案自首,无犯罪前科。3、双方进行谈判,取得受害方谅解。4、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呷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炉霍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炉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