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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8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住红旗区**胡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黑色建设牌燃油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劳动路由南向北行驶,经过劳动路与向阳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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