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92********,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小区,住海拉尔区**小区**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2时12分许,唐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从海拉尔区松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艺校路口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唐某某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9.21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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