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塔城地区**县,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公寓**楼**单元**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17日2时许,黄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白某某、赵某某、唐某某,在克拉玛依市“一号井”附近对准备承运30余名农民工的被害人方某某进行殴打,强取其承运经营权,违法所得2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从犯,且对被害人仅使用轻暴力,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和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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