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33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曾用名唐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1195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县**镇**村**号。2020年8月21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伙同马某某、虞某某、柳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在安吉县**街道**村**湾漂流附近一空地,将被害人何某某埋在地下的电缆线拉出,后销赃至德清乾元欣某某废旧物品收购加工厂,共获利人民币2415元。经安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缆线的价值为人民币218元每米,被盗电缆线长度至少为15.4米,犯罪金额至少为人民币335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其具有自首、赔偿、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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