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村**组,经息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息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由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酒后驾驶贵A****Y轿车去修文,途经息烽县**镇黎安卡点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夏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0.5mg/100ml。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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