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在贵州省赤水市**小区**栋**单元**室,群众,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2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明知自己醉酒后,驾驶贵C5****号小型轿车从赤水市赫柏酒吧往赤水市云峰苑小区方向行驶,途经赤水市红军大道玫瑰天街路口100米处时,采取措施不当,撞在道路中间的防护栏上,造成车辆和防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立即对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体内乙醇(酒精)含量为171.mg/100ml,随后依法将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带到赤水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备检。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2020年7月20日,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4.0mg/100ml。
2020年7月27日,经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本次事故由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是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损坏的公共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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