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0〕Z140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5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单元**,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单元**,联系电话1898388****。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曹火,重庆中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以渝检五分院交诉[2020]8号交办案件通知书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月30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15日、8月30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7月15日、2020年9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重庆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李某某、王某某、袁某某于2009年初与夏某某达成合伙经营餐饮的协议,并安排夏某某代表合伙企业租赁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09号2号楼(以下简称2号楼)作为合伙经营的场所。2009年2月27日,夏某某与2号楼房东施某某等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夏某某虚构一份设备清单附在合同内,向李某某、王某某、袁某某谎称该清单上的设备需要300万元向房东购买,李某某、王某某、袁某某遂安排夏某某代表合伙企业向房东购买该设备。2009年4月,夏某某向李某某、王某某、袁某某谎称其已向房东先行支付150万元的设备款,剩余150万元的设备款由李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各出资50万元转入夏某某的账户由其统一支付给房东。李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向夏某某的账户各转入50万元,夏某某收款后将该150万元转入到房东陈某某的账户,夏某某为使李某某、王某某、袁某某相信其谎言而将转账凭证出示给他们看,陈某某随即将150万元又转回到夏某某的账户,夏某某将150万元占为己有。夏某某在《合伙协议》中通过出资320万元占合伙企业23.2%的份额,其中夏某某向李某某、王某某、袁某某谎称其已先期支付150万元的设备款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骗取了合伙企业10.9%的份额。李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发现夏某某的诈骗行为并让其退伙,后夏某某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要求法院确认其占合伙企业23.2%的股份,并按股份比例分配合伙盈余332万元,法院最终支持了夏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已进行执行阶段。法院确定的夏某某占有合伙企业23.2%的股份中有10.9%是夏某某虚构事实取得的,按此股份比例分配合伙盈余156万元。综上,夏某某骗取李某某、王某某、袁某某现金150万元及合伙企业10.9%股份的合伙盈余156万元,共计30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证明夏某某犯诈骗罪的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