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庐山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9日13时06分许,夏某甲超速(72km/h)驾驶赣CN****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8****重型普通半挂车)由G220国道南往西行驶,当车行至武穴市梅川镇从政村路段与黄标线28KM交叉口弯道处时,遇李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夏某乙对向行驶,夏某甲所驾驶的车辆与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夏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经交警部门认定,夏某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夏某乙不负本次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李某某为颅脑及全身多处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合并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夏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除保险公司赔付的311728.65元之外,夏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精神抚慰补偿款1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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