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住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小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以汤某某的名义注册成立岳阳**网络有限公司,准备开网店自用。2019年11月,姚某某得知盛某某(另案处理)欲以5000元的价格收购公司帐户走流水,公司帐户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结算卡、U盾、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及法人私章等。随后,姚某某采用借用易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身份证,虚构公司地址的方式先后注册登记九家公司出售给盛某某,获利25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2月23日,姚某某借用易某某、汤某某的身份证通过中介肖某某在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楼区分局注册登记了岳阳市**贸易有限公司,随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岳阳市城陵矶支行办理了该公司的对公帐户。2020年1月初,姚某某将此公司及之前成立的**网络公司的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结算卡、U盾、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及法人私章出售给盛某某。
2、2019年12月25日,姚某某借用易某某、汤某某的身份证通过中介肖某某在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注册登记岳阳市**贸易有限公司、岳阳市**贸易有限公司、岳阳市**贸易有限公司、岳阳市**贸易有限公司,随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岳阳市城陵矶支行办理了公司对公帐户。2020年1月初,姚某某将此四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结算卡、U盾、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及法人私章出售给盛某某,2020年1月8日,盛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姚某某25000元。
3、2020年1月初,姚某某准备出售公司对公帐户,借用汤某某、易某某的身份证先后在岳阳市市场监督局岳阳楼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注册登记了岳阳**贸易有限公司、岳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岳阳**建材有限公司。因受疫情影响此三家公司至今未办理公司对公帐户。
2020年3月27日,姚某某到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2020年6月9日,姚某某退缴赃款25000元。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退缴赃款、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未将赃款随案移送,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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