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水检刑不诉〔2020〕51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7XXXXXXXX53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XX镇XX村XX组XX号,现租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XX小学附近,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8月14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7日早上06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2XXXX#“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白宜公路(白水段)由南向北行驶至白水县城五马路西口处时,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1543号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54mg/100ml。查获后姚某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54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姚某某属于醉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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