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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38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县,住哈密市伊州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6月7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22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新L*****号机动车从伊州区大修厂行驶至新民五路137警务站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常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姜某某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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