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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在全国各地陆续开设18家门店经营按摩业务。张某甲等人在未注册成立总公司的情况下,通过设置营业部、策划部、外联部、公关部、财务部、人事管理部门对全国各门店实际控制管理。自2017年开始,由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策划后,在明曜君男仕SPA松闲馆硚口店、明曜君男仕SPA松闲馆三阳店、富旺林男士亚健康调理中北店、高富帅男士亚健康调理名仕店、晶永明男士松闲馆成都青羊店、帅君西安曲江店六家实体店推行“色诱”诈骗模式。在“色诱”诈骗模式中,首先由外联人员在QQ、陌陌、微信等聊天工具中使用聊天工具,冒充美女与男性聊天,按照固定话术使被害人认为可提供性服务而前往特定的“实体店”进行消费。被害人到店后,“店长”、“顾问”、“美容师”等人在明知无法提供性服务的情况下相互配合,进一步让被害人误以为有性服务而陷入错误认识充值办卡,以此来骗取害人的钱财。

**曲江店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慈恩西路**阁**幢**单元**层**号,门面招牌为“**松闲馆”,公司名称为**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曲江**店”,于2018年3月开始营业,截止案发共骗取被害人姚某某等人293000元。

姜某某担任公司公关经理,负责协调处理客人的投诉和退款,从事辅助性工作,系从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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